越南新的破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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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2日发布了第07/2010 / TTLT-BTP-VKSNDTC-TANDTC(“JC 07”)号联合通告,以协调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对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方面提供相关的指导。

“ JC 07”通告于2018年8月1日正式生效,将协调执法机构与法院更好地加强企业破产与资不抵债方面的法律框架。

执法的截止日期

“JC 07”号通知规定,一旦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收到法院开启破产申请程序的通知,执法机构需要在五个工作内发布暂时停止对破产公司资产判决的公告。然而,如果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或者支付生活必须津贴时,则这条法规将不适用。

如果法院暂停或决定不开启破产申请程序,民事判决的执法机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撤销暂时中止对破产公司资产判决的公告,并依法进行审判。
集合资产

如果破产企业是其他判决官司的胜诉债权人,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将继续执行法律给出的最终判决结果。 执行人员必须同时通知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管理资产的行政人员和负责破产程序的法官,可以集合的资产,以及重新分配。

拍卖

破产程序开始执行后,如果法官决定出售破产企业的资产以保证破产成本,但是资产无法出售时,那么法官将宣布这个企业破产并将案件移交给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 然后,执法人员转移给资产评估师以评估资产,并以拍卖的形式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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