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试用期合同的法律框架:对企业的影响

Posted by Written by Vu Nguyen Hanh Reading Time: < 1 min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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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通过规范试用期合同,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并针对初始就业阶段构建了完善的法律框架。本文系统分析了越南试用期合同的类型及其对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外资企业需密切关注这些义务,以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


试用期是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允许雇员在特定的期限内以试用形式履行岗位职责。其目的在于,在正式签署雇佣合同之前,评估雇员的专业能力、资格水平、环境适应性以及与工作场所的整体契合度。

越南的试用期合同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试用期可采用两种形式:

  • 载明试用期内容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
  •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合同应明确载明试用期,并涵盖以下内容:

  • 雇主的名称与注册地址;
  • 雇主方签订合同人员的全名及其职务;
  • 雇员方签订合同人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性别、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 具体职位名称及工作地点;
  • 基于岗位的薪资标准、薪资支付方式、薪资支付日期、津贴及其他附加支付项目;
  • 工作时间安排及休息休假制度;以及
  • 为雇员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

最长试用期

依据2019年《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雇主与雇员应根据岗位的性质及复杂程度协商确定试用期。然而,雇员在任一职位上仅可经历一次试用期,且不同类型的岗位试用期时长需受到明确限制,具体包括:

  • 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 要求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的技术工人及专业人员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以及
  • 其他类型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日。

此外,根据《企业法》和《国有资本投资管理与使用企业法》,管理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

特别说明:若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一个月,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依据2019年《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且其金额不得低于正式合同约定工资的85%。

试用期届满

试用期届满后,雇主应正式通知员工试用考核结果。

  • 若试用期考核结果符合预期,雇主应继续执行已有的劳动合同(如已签订),或与员工协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 若试用期考核结果未达要求,雇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

在试用期内,雇主与雇员均有权在无需提前通知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

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越南2024年《社会保险法》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2014年版本有所延伸。依据此法律规定,凡在越南境内工作的越南籍及外籍员工均需依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越南籍员工

越南籍员工依法需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具体涵盖以下项目:

  • 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且不满十二个月)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与未满十五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
  • 签订一个月以上且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
  • 国防部门工作人员、警察人员以及在其他重点机构任职的人员;
  • 人民军队的军官和专业士兵;人民公安的警官、专业士官、警官、技术士官;以军人身份领取工资的密码学工作人员;
  • 人民军队的士官和义务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限期服役士官和义务兵;现役的军校、警校和密码学学院的学生,依法享有生活补助。
  • 依据《越南合同制工人出国工作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赴海外工作的人员;
  • 企业管理人员、合作社负责人以及以薪资形式获取报酬的经营人员;以及
  • 在公社、街道及乡镇任职的兼职工作人员。

外籍员工

在越南境内就业的外籍员工在以下情形下需依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 持有由越南主管机构签发的工作许可、执业证书或执业执照;以及
  • 与越南境内雇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在以下情形下,外籍员工无需参加越南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 因企业内部工作调动,或达到2019年《劳动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
  • 受越南作为缔约方或参与方的国际条约中其他相关条款的约束。

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唯有在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正式确立时,强制性社会保险义务方开始适用。由此衍生出以下两种情形:

  • 若采用独立的试用期协议,则无需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 若试用期条款纳入正式劳动合同之中,则需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此外,与其它类型合同相比,针对未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其额外支付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

  • 试用期劳动合同:若试用期员工未纳入强制性的社会、健康及失业保险范畴,则其工资中将包含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等同于雇主通常需缴纳的保险费用。
  • 试用期合同:鉴于2019年《劳动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合同未涵盖社会、健康及失业保险相关条款,雇主因此无需承担上述福利的提供义务。相应地,在工资发放过程中亦无需额外支付等同于保险费用的款项。

对企业的影响

实际上,根据越南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雇主与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该合同是否包含试用期条款,均需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双方亦须按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为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推迟至员工正式入职之日,雇主可选择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而非在主劳动合同中纳入试用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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