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与转让定价合规:2025年的更新动态
为应对越南企业当前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自2024年末起,一系列新法规陆续出台,旨在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本文概述了利益相关方需关注的关键发展动态,以助力其有效应对越南税务与转让定价合规方面的要求。
新增值税法
越南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多项重大调整。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与服务的调整
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对出口货物和服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就其与现行增值税法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 出口货物是指从越南境内销售至海外实体并在境外使用的货物,或由越南内陆销售至非关税区企业、直接用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
- 出口服务则涵盖直接面向境外个人或企业提供且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以及直接提供给非关税区企业、用于支持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从事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的外国企业
依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外国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及数字平台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被征收10%的增值税。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此项政策调整,以确保遵守新法规要求。
增值税退税
新修订的增值税法取消了因所有权变更、企业类型调整、合并、兼并、分立或重组而产生的增值税退税,仅保留与企业解散相关的退税情形。此外,该法新增了以下规定:对于专门生产适用5%增值税率的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若其连续12个月或四个连续季度内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累计达到3亿越南盾(约合11900美元)及以上,可申请增值税退税;同时,与业务扩张投资相关的特定情况亦可申请增值税退税。
关于增值税合规制度的门槛调整
越南修订后的增值税法已取消非现金支付的金额上限。根据该法实施细节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价值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含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的交易,需提供非现金支付凭证。因此,除政府特别批准的例外情形外,交易金额超过500万越南盾(约合192美元)的业务均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增值税免税政策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及家庭的年收入门槛将从1亿越南盾(约合3900美元)上调至2亿越南盾(约合7900美元)。此项调整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越南的现场进出口业务活动
在过去两年中,越南的实地进出口业务活动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议题,但截至目前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海关条例草案表明,越南相关部门计划取消现场进出口模式。具体而言,该模式适用于以下情形:越南卖家根据在越南设有商业机构的外国买家的要求,向另一家本地企业供应商品。由于其他国家并未采用此类操作模式,因此越南拟对其进行调整。
基于我们的观察,此项拟议的变更可能对依赖该机制的企业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建议各企业审慎评估自身状况,并制定战略性规划,以相应地调整其在越南的未来运营。
尽管越南当局尚未作出最终决定,财政部于2025年2月17日向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第1872/BTC-TCT号公函中明确指出,若越南企业向在越南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销售货物,并将货物交付至保税仓库,则此类交易不被视为出口行为,因而无法适用零增值税税率政策。
全球最低税
2023年11月29日,越南财政部发布了第107/2023/QH15号决议(以下简称“第107号决议”),首次明确了越南实施全球最低税(GMT)的相关内容。根据该决议,全球最低税制度将于2024财政年度起在越南正式生效。然而,截至目前,旨在提供更具体合规指引的配套法令仍处于草案阶段。
目前,该法令尚未做出最终决定,特别是考虑到越南税收体系自2025年3月起刚刚完成了一次重大的内部重组。此次重组后,由于机构合并及人员精简,全国税务机关的数量显著减少。
增值税发票
自2025年6月1日起,第70/2025/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70号法令”)将对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第123/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23号法令”)中的多项条款进行修订与补充。此次调整的重点在于强化合规性要求、优化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并进一步提升与税务机关系统之间的协同整合能力。
转让定价的最新动态
2025年2月10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了第20/2025/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20号法令”),对第132/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32号法令”)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该法令自2025年3月27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为与转让定价问题相关的税务合规提供更透明的框架。根据规定,该法令将从 2024 财政年度起全面适用。
转让定价声明表的修订
第20号法令对附录I——《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表》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关联方关系的定义与披露要求。修订后的模板将自2024财政年度起正式施行,并取代第132号法令中规定的现行版本。
关联方通过财务借款相关条款的修订
第20号法令对基于财务借贷确定关联方的条件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受涵盖借贷的未清偿余额需满足以下要求:
- 不少于借款人股权的25%;以及
- 不少于中长期负债总额的50%。
有关利息扣除限额的过渡期指导
若纳税人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仅与金融机构进行关联方借贷交易,且自2024年起因第20号法令规定的标准不再被认定为关联方,则其可将不可扣除的费用均匀分摊至剩余年份。具体而言,截至2020年底的不可扣除利息费用可平均分配至2024年及2025年扣除。
关于关联方交易案例的补充
第20号法令对特定关联方的定义做出如下修订:
- 被视为关联方的分支机构:若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则将被认定为关联方:
属于独立分支机构;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CIT);以及
受另一企业对其生产及其他业务活动的实际管理、控制和决策影响。 - 拥有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信贷机构:若其符合《信贷机构法》及其任何修订、补充或变更(如适用)中所规定的要求,则该类信贷机构将被认定为关联方。
Vietnam Briefing 由 协力管理咨询(Dezan Shira & Associates) 制作。该公司通过遍布全球的办公室,包括越南的河内、胡志明市和岘港,协助外国投资者在亚洲开展业务。如需更多关于在越南开展业务的支持,请联系 vietnam@dezshi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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