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号通知重塑越南投资资本账户规则。请审阅其对资本出资、并购付款及利润汇出的影响。
越南第38/2026/TT-NHNN号通知由国家银行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2026年8月18日生效,取代第06/2019/TT-NHNN号通知。该通知就相关投资流的外汇事项作出规定,涵盖资本出资、收购、项目转让,以及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的汇出。
通知采用“越南外国投资资本账户”这一表述,本文简称投资资本账户(ICA)。其亦涵盖越南国际金融中心(IFC)成员企业对越南其他地区的合格投资。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实务问题在于:谁须持有ICA、哪些交易须经ICA办理,以及适用何种币种与账户路径。
谁须在越南开立投资资本账户?
第38号通知要求下列主体开立投资资本账户:由外国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设立的经济组织;在出资或收购后,上述投资者持有逾50%章程资本的外商投资组织。通知亦涵盖:由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参与商业合作合同(BCC)的外国投资者和IFC成员企业;不设项目企业而实施PPP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以及特定外国石油承包商。50%门槛适用于出资或收购类别,而非所有外商投资组织。
所有权或公司状态变化时,应重新审视账户分类。依出资或收购类别开立的ICA,若在转让或章程资本变更后相关持股降至50%或以下,通常须关闭。组织成为股份已上市或登记交易的上市公司时,亦须关闭。但用于外国借款、偿债或其他合法付款义务的ICA,不受上述关闭要求约束。关闭后仍保留持股的投资者,就该持股相关交易适用间接投资账户路径。
与已上市或登记交易的上市公司相关的外汇事项,以及特定证券市场投资与交易,不属于第38号通知适用范围。出现上述排除情形时,团队应核查适用的证券及间接投资规则。
ICA如何开立与使用?
合格账户持有人可在同一授权银行开立一个外币ICA和/或一个越南盾ICA。以多种外币出资的,可在该行按每种货币各开一个ICA。外国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开展多个商业合作合同(BCC)、石油合同或PPP项目的,须为每个合同或项目分别维持ICA。
更换银行时,账户持有人须先开立新ICA,将旧ICA全部余额转入,再关闭旧账户。上述步骤完成前,新ICA可接收转入余额,但不得用于其他允许交易。因此,银行变更应结合计划中的资本出资与交易付款统筹安排。
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组织,在其投资登记证(IRC)签发或调整前,可提前开立外币和/或越南盾ICA。在IRC签发或调整前,该账户仅可用于接收章程资本及余额利息、支付合法投资前费用,以及在IRC未签发或未调整时向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退还资本。IRC程序完成后,该组织可将现有ICA用于第8条和第9条允许的交易,并可按需增开其他外币ICA。
资本出资与筹备费用有何变化?
投资者和IFC成员企业可按相关投资、公司、行业或合同文件支持的方式,以越南盾或外币出资。货币出资须转入相应ICA。使用多种货币的,出资人应选定一种有文件记载的出资币种,作为计算总额的统一基准。按每笔金额记入ICA时的银行汇率折算,折算总额不得超过文件记载的出资额。因此,须对承诺额、汇率与到账情况持续对账。
投资者和IFC成员企业可在外商投资组织登记相关增资或变更前,将资金转入ICA用于资本出资或出资金额、比例变更。这明确了银行操作顺序,但适用登记要求仍须完成。财务与法律团队应在资金到账前,就出资时间表与支持文件达成一致。
在取得指定投资批准或文件前,外国投资者可从境外或越南授权银行的支付账户支付合法筹备费用。IFC成员企业可使用越南授权银行的支付账户。组织已设立并在IRC签发或调整前开立ICA的,上述转账须改经该ICA办理。取得相关批准或文件后,凭有效支持记录,转入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转为资本出资或外国贷款,亦可在扣除合法筹备费用后返还。转为贷款仍须遵守越南外国借款规则。
新规如何影响资本返还与利润汇出?
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外币与越南盾ICA允许的收款和付款。视交易而定,包括资本出资、资本或投资项目转让付款、退款、资本返还、利润、其他合法收益,以及与获准外国贷款相关的交易。路径取决于交易与币种:ICA用于特定投资流,公司其他获准交易则通过支付账户办理。
外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资本、利润或其他合法投资所得,一般须经ICA办理。IFC成员企业相应转入IFC的资金,一般经ICA转入其在IFC成员银行的资本账户。收益留在越南用于项目或其他投资活动的,从ICA转入投资者或成员企业在授权银行的支付账户。通知规定了例外情形,包括ICA关闭后的某些转账。上述账户路径不免除适用的税务、公司或投资要求,授权银行可要求提供支持交易的文件。
并购付款适用哪个账户与币种?
对于第6条第1款涵盖的外商投资组织中股份或出资资本的转让,居民投资者与非居民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之间的付款,须经ICA办理。两名非居民投资者之间、两名居民投资者之间、两家IFC成员企业之间,或非居民投资者与IFC成员企业之间的付款,依该规则不经ICA办理。商业合作合同、PPP项目和石油合同下的项目转让,另有账户路径要求。
币种取决于当事方与交易。非居民投资者之间、非居民投资者与IFC成员企业之间,或IFC成员企业之间的资本或投资项目转让,可以外币计价和结算。涉及居民投资者与非居民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之间,或两名居民投资者之间的转让,须以越南盾计价和结算;但允许使用外币的特定石油交易除外。交易团队应在敲定购买协议与付款指令前,确认当事方居民身份、交易类型、账户路径与币种。
现有投资者当下应核查什么?
授权银行须公布其ICA文件与转账程序,审查支持记录,并遵守反洗钱要求。投资者须准确说明每笔转账,并提供银行要求的文件。银行须提交定期统计报告;特定情形下,所涉账户持有人与银行还可能须向国家银行报告。
投资者应将各实体、合同与项目对应至适当ICA,确认适用的所有权类别与出资币种,并使交易文件与银行指令保持一致。对于待完成的收购或增资,应明确由谁开立或关闭账户、是否需要间接投资账户,以及银行需要哪些文件。
第19条规定了有针对性的过渡规则,而非对所有现有ICA统一设定12个月期限。2026年8月18日前收入公司支付账户的章程资本,可转入其ICA。该日期前从事石油活动的外国投资者,有12个月完成ICA开立。同一期限适用于此前未关闭的ICA,即无外国投资者或IFC成员企业保留持股,或投资登记证未签发或未调整且出资资金已退还的情形。
在越南处理会计与合规要求可能复杂耗时。借助专业支持,企业可管理风险、保持合规,并自信聚焦增长。
Mia Pham
企业会计服务副总监
与专家交谈 → vietnam@dezshi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