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部门近日明确,在增值税退税处理过程中,何种情形下供应商及供应链风险预警需要进一步核查,以及符合条件的部分申请应在何时继续处理。
2026年9月18日,税务部门向各省税务机关下发第6936/CT-QLTT号公函,就增值税(“VAT”)退税申请处理中基于风险的评估适用问题作出统一指导。该指导对纳税人、其供应商或供应链更上游实体被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系统识别的情形,具有尤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该指导亦回应了纳税人的一项关键实务关切:因供应商或供应链其他方相关风险指标而导致增值税退税申请被延迟或受到额外审查。鉴于退税处理对现金流的潜在影响,这一进展对进项增值税金额较大且频繁发生的企业尤为重要,包括出口企业及处于投资阶段的企业。
风险预警并不当然意味着增值税退税不符合条件
该公函对以下三者作出区分:(i)风险信息或预警;(ii)税务机关系统将退税申请或部分退税额归类为高风险;(iii)实际检查或核查后认定纳税人未满足退税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
据此,与供应商、发票或供应链其他实体相关的风险预警,应作为风险评估和进一步核查的信息依据,其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基础交易不真实、发票不合法,或相应进项增值税不符合退税条件。拒绝或追回增值税退税的决定,须有检查、核查结果或主管机关结论作为支撑。
若仅部分退税申请被认定为高风险,其余金额应继续处理
对于“先退税、后审计”的情形,若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仅将申请退税额的一部分认定为高风险,则高风险部分可进行退税前检查。
重要的是,其余部分如满足适用条件,应继续按正常退税程序处理。不得仅因申请金额的一部分被认定为高风险,便将整个退税申请转为退税前检查,除非该申请本身属于法定应进行退税前检查的情形。
税务机关亦无须在處理已确定满足退税条件的部分之前,等待高风险部分的核查结果。
上游供应商的风险信息不得被孤立地用作拒绝退税的依据
在供应链风险评估中,纳税人的直接供应商称为“F1”,更上游的供应商或其他实体依次称为“F2”、“F3”及后续层级。
关于F2、F3或其他上游实体的风险信息,可作为税务机关风险评估的输入信息,并可汇总反映于F1的风险评估之中。但上游风险预警不得单独导致纳税人的相应进项增值税被列为退税前检查对象或被认定为不符合退税条件。
同样,供应商已停止经营、不再于注册地址经营、正在解散或正在终止税务登记等事实,本身属于风险信息,并不足以证明纳税人交易不真实或相关发票不合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供应商是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不再是购买方获得增值税退税的前提条件
该公函确认,增值税法修订已废除要求供应商就向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所开具发票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这一条件。该变更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因此,对于适用修订规则的退税期,供应商未就发票申报或缴纳增值税这一事实本身,不再构成认定购买方无权获得增值税退税的依据。
但该信息仍可作为税务机关整体风险评估的一部分。税务机关不得仅以供应商未申报或未缴纳增值税为由,认定购买方不符合退税条件。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前的退税期,仍适用该退税期对应的规则。
纳税人应保留支持基础交易的完整文件
纳税人应保留充分文件,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实质内容及其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资格。根据交易性质,相关文件可包括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交付及运输记录、仓库记录、进出口及海关文件,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若税务机关要求解释或补充文件,纳税人须根据第89/2026/TT-BTC号通知,自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要求的解释及支持性文件。
核查应聚焦于已识别的风险
税务机关应将其要求解释、补充文件、检查及核查的范围,限制在与已识别风险相关的交易、发票及退税金额之内。
对于已退还的金额,只有在检查、核查或主管机关结论认定纳税人未满足退税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时,方可进行追回。此后发生的与供应商或供应链更下游实体相关的风险预警,本身不应触发对先前已获批增值税退税的追回。
对纳税人的实务影响
第6936/CT-QLTT号公函就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如何处理供应商相关及供应链风险信息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纳税人尤其应区分风险指标与实际不合规认定。
企业应保持健全的审计轨迹,以证明其交易的实质内容与合法性,包括合同、发票、付款记录、交付证据、海关文件及其他相关商业记录。当纳税人或其供应商受到风险预警,且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澄清或核查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对于计划申请大额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对交易、供应商及支持性文件进行预审,有助于识别潜在风险、弥补文件缺口,并提前准备合理解释。此种主动做法亦可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评估潜在退税金额,并为后续税务机关核查做好准备。
在越南,税务管理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至关重要,关乎其能否遵守当地法规、商品及服务税要求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全球标准,能否应对复杂的申报流程并适用正确的税务处理。结构良好的税务流程有助于避免处罚并实现100%合规。
Luy Doan
税务助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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